秀峰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2021-07-13 10:24:00 来源: 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规范我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桂林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
?。ㄒ唬┦芾砘?。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办”)作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桂林市中隐路31号;邮政编码:541001;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773-2822408?;传真号码:0773-2822408;邮箱:xfqzfb@guilin.gov.cn。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ǘ┦芾淼男问?。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可采用如下形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
?。?)当场提交申请的。
2.口头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ㄈ┦芾淼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受理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受理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书的以下形式要件进行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受理申请时间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政办受理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部门,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由区政办确定牵头部门,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处理
?。ㄒ唬┥昵牍恼畔⒃诠靶氚垂娑ǔ绦蚪斜C苌蟛?。
?。ǘ┏邪觳棵哦陨昵牍恼畔⒂Φ比险嫔蠛?,提出下列分类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1.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4.?同一申请人本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ㄈ┏邪觳棵湃衔昵牍恼畔⑸婕吧桃得孛?、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承办部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ㄋ模┏邪觳棵沤硪饧虬炖斫峁笆狈蠢〉角?。区政办要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反馈。
对经审查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区政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区政办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ㄒ唬┐鸶吹钠谙?。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政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ǘ┐鸶吹男问?。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ㄈ┐鸶吹木咛迩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区政办应当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公开方式等情况于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收费许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七、本制度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